文|谢律明法
编辑|谢律明法
2013年3月16日,湖北城东执法大队段金寅,执行公务时头部惨遭当事人熊建益重击,凶器则是一把老旧沉重的锄头。
3月19日,转往武汉中南医院的段金寅,因伤势严重,最终抢救无望,于当夜9时不幸去世。众目睽睽之下当事人为何有如此凶残的举动?
原来在案发前,熊建益与其儿子熊俊在小米畈村某小区入口处施工建房,面对城管的劝阻,熊建益言语间底气十足,始终觉得在自家地盘动土是合法的。
“我建自家屋子怎么了?你们管得真宽。”
熊建益的恶意丝毫不减,甚至愈发愈烈,直到他拿起地上的锄头将事情演变到不可收拾的地步。让我们从受害者段金寅的角度走进这篇故事。
因公殉职
2013年3月16日,即便是段金寅的周末休息日,但在9时许,接到群众举报电话,当时在宿舍的他还是义无反顾地穿上工作制服赶去现场。
带着两名队员的段金寅按照电话里头说的地址来到小米畈廉租房小区入口处,果然有两人正在此处施工建房。
其中一名熊建益(化名)表示这片土地是他们自己家的,机构大队人员无权干涉。但经过了解,熊建益建房并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若是继续建设属于违法搭建。
几名城管队员在劝说制止过程中,熊建益并不打算配合,甚至指着其中一名队员,语气极其嚣张
:“你是负责人吗?再不走就给你点颜色看看!”
当时的段金寅闻言立马挺身而出,站在队员最前面,义正词严说,“我就是这的负责人,你有什么事尽管来找我。”
接着段金寅立马下达了停建通知书,儿子熊俊见他们态度坚决,深知继续下去对自己没好处,便同意签下通知书,承诺会即刻停工。
段金寅见他们的态度有所好转,再次叮嘱几句后就离开了。等到十点三十分,几人第二次前来巡逻查看,发现熊建益父子二人依旧在施工建设。
熊建益家人上前试图阻挠,并且报了警,声称这里“有人打架”,等民警到达现场了解情况,才发现熊建益等人是在报假警。
一顿批评后,民警规劝熊建益等人配合城管队员执行公务,如若不然他们就是在妨碍公务,是不合法的行为。
就在众人准备帮忙拆除违建房时,熊俊突然手持板砖朝其中一名机构人员砸去,好在周围的人反应快,及时制止住。
段金寅把熊俊拉到一旁耐心劝说,不承想身后的熊建益突然拿起一把锄头朝他后脑勺猛砸下去,段金寅当场倒地不起。
队员们火速把段金寅送去医院抢救,熊建益被警方控制在地。
事发后英山县公安局第一时间把当事人熊某进行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并同时联系了英山、武汉两地的知名医疗专家对段金寅进行治疗。
2013年3月18日17时许,医生告知段金寅父母,病人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望,须转回英山县人民医院。
3月19日21时,段金寅被转往武汉中南医院,依旧昏迷不醒。甚至连英山县主要领导赶到县人民医院探望,要求医生不惜一切代价把人救活。
经过法医鉴定,被害人段金寅由于头部被钝器所伤,导致颅脑损伤严重死亡,享年34岁。
截止2023年3月19日,据警方介绍,58岁的熊建益曾在2005年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警方拘役过,经查实,熊某所建房屋属于违建,此案仍在进一步办理。
7月3日9时,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英山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结果:
由于被告人熊建益持锄头击打被害人头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择日进行枪决。
此次案件除了双方当事人的亲属进行旁听,还有媒体记者,各界群众近百人通过英山县法院直播进行观看庭审。
普通人的一生 不断努力的道路
段金寅,1979年出生在英山县南河镇白山羊村一户农民家庭中,父亲早年患有皮肤癌,家里主要靠母亲种地种茶为生。
生活如此窘迫的他自小便很懂事,也明白只有靠自己的双手才能带父母走出贫苦潦倒的生活。
在校读书期间,他靠捡瓶子,卖冰棍赚取学费,每天放学回家独自揽起家务,艰辛的日子并没有把他磨灭,反而像一颗闪耀的明珠愈发明亮。
1998年12月,20岁的段金寅决定参兵,与父母告别后,满怀期待的心情进入部队。
其中在北京301医院服役期间,段金寅兢兢业业,每日很早地起来帮医院搬货,帮忙背出院的病人上车,虽然辛苦,但他却感到很充实。
直到家里一通电话打破了他日常的生活,母亲不幸被查出子宫癌,段金寅立马把人送到他所在医院进行治疗。
好在平时段金寅为人和善热情,又乐于助人,听到这消息的护士医生对他的母亲很是关照。
段金寅医药费不够,除了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借钱,甚至向医院首长提前预支,手术才得以完成。平日里段金寅对别人慷慨,但对自己,却是出奇地节俭。
别人一年换十几件衣服,而他春夏秋冬却始终是部队里配的军衣,洗得发白的衣服缝缝补补后都舍不得扔。
甚至别人一年穿十几双袜子和鞋,他一双袜子和鞋穿了整整一年,从来没考虑过买新的。
在他牺牲后,别人帮他更换带血的衣服时,看到他贴身的衬衫衬裤,连续补了几个补丁,有一些还没来得及补完。
所有人无不心酸悲痛,潸然泪下…
前途无量的他,在2011年7月,为了能够照顾双亲,服役结束的段金寅婉拒了首长让他留下的请求。
即便首长特批段金寅为四级士官希望他留下服役,但段金寅还是坚决地与这个梦寐以求的岗位擦肩而过,回到父母身边。
2012年2月,段金寅被安置在刚组建不久的县城管执法局。在去人社局办理手续途中,段金寅遇到了身穿制服出去办事的黄主任,便热情地上去打招呼。
“哥儿,你也是城管嘛,我也要成为城管队员了,以后可要多多关照了。”
如此率真,激情的段金寅在第一次见面时就给人留下深刻印象,直到他出事后,每当想起两人初见场景,黄主任便一阵叹息,仿佛段金寅从没有离开过。
与段金寅同批进入县城管执法局工作的13名年轻小伙,大部分都是刚退伍从部队回来的,学历几乎都是大专以上。
为了能让这些队员快速提高能力素质,局里临时设立了一个机构,并且让当时具有组织协调能力的段金寅担任这个机构大队长。
“我对你颇为欣赏,可要加油好好干!”
虽然当时的段金寅是个新城管,还要带着这帮年轻队员一边培训一边工作,但是领导的器重与赏识,让段金寅丝毫不敢懈怠。
在当时,南河镇白山羊村离县城有50多里的路程,当时的段金寅是最后一个下班,乘坐末班的乡镇中巴车回家需要一个小时路程。
但段金寅却没有因此迟到过,每天起早贪黑,兢兢业业,开心而充实地生活着。
2012年年底,在机动大队成立的第8个月里,身为大队长的段金寅总是身体力行地带着十三名队员完成各式各样艰巨的任务:
受理群众咨询投诉、解除各种矛盾纠纷、纠正取缔各类违规占道、协助广告大队拆除破损违规广告、协助规划大队巡查和拆除违章建筑等等…
2012年时,广阔的场地被那些夜宵摊贩看到了商机,当夜幕降临时,这里就形成了由上百家摊贩组成的夜市。
他们纷纷在这露天经营,不但给附近居民带来了噪音以及交通不便,而且由于长期泼洒的泔水淤积了地下水沟,给环境带来严重污染。
甚至有市民投诉到县城管执法局,希望有人能够整治这一带治安管理。但夜市业主里面情况复杂,锅碗瓢盆等器具多,暗藏危险大。
接到任务的段金寅并不打算带着年轻队员,而是叫上两位老同志一户一户地进行交谈。其间不乏冷嘲热讽,威胁报复的业主,甚至还有人推拉扯搡,舞刀弄枪的。
每次执勤结束,已经是凌晨一两点,回到宿舍的段金寅身上都会有大大小小的瘀青与伤口。
但这一切他都默默承受着,即便深知任务艰难,但他却从不畏惧退缩,都是以情化气,不让矛盾继续恶化。
通过几天的不懈努力,经营业主们被段金寅的真挚所打动,同意在每个店面门前配置垃圾桶、防污地膜。
甚至连桌椅都摆放得井然有序,干净整洁,整个广场的面貌看起来焕然一新,可以说,段金寅是非常负责且合格的执法人员。
那么,本案中打死人的熊建益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以案辩法
一、本文中的熊建益在自家土地建房,为何会违法?
按照律法,熊建益自家的土地如果建造,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如若不然则属于违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造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当时熊建益父子在不了解法律知识的情况下,面对城管人员的劝阻依旧不听劝,仍然施工建设,已经犯了妨害公务罪。
在第六十八条规定中,城乡规划主管人员责令停止建设决定后,当事人仍然建设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可责令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从文中我们可以看到,熊建益在自家土地建房的行为确实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同意。而城管人员在之后也对其进行了劝阻,但熊建益却执迷不悟,这才造成了惨案的发生。
二、
熊建益没有听从城管人员的劝告,一意孤行,甚至还失手打死了相关执法人员,他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文中的熊建益犯了故意伤人罪和妨害公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过调查,2005年熊建益就有过一项妨害公务罪被警方逮捕过,有过前科的他不但不知悔改,甚至变本加厉。
但其根本原因,在相关人员调查过程当中,当事人其实是看不惯段金寅等人城管的身份。那把锄头就是他心中燃起暴力手段的利刃。
最终熊建益触犯了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死亡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人民法院第一审判结果,当事人知法犯法,视他人生命如草芥,如今证据确凿,择日将执行死刑。
综上所述,打死城管是一种犯罪行为,法律不会放过任何一个法外之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二条,城管是属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行政管理人员,同时享有其职务相适应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我们也需要尊重城管这份职业,不要采取任何攻击性行为。其次,我们应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共同打造和谐美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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